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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亦不可“歧视”乙肝携带者

http://www.ganbing120.com 日期:2007-4-19 17:06:30     来源:   编辑: 
 

专家认为“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是合格的”这一标准不应只在公务员中施行

 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:攻下了“公务员领域”后,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们环顾四周,就业之路依然举步维艰。昨天,又一个以法律手段对抗“企业乙肝歧视”的维权者站出来的消息,让乙肝病毒携带者们振奋。振奋之余,他们生出期盼:正在审议中的《劳动合同法》,请明确我们平等就业的权利。

  前些天,笔者去参加一个人才招聘会,有位男青年走到笔者的咨询台前,情绪激动地说:“我每次找工作最后都成为泡影,难道像我这样的人,即使再优秀也没用吗?”

  原来这是位“乙肝病原携带者”,曾几次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,但就是过不了招聘体检这道关。其实他申请的只是设计 院的普通岗位,根本不是国家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受限岗位,但还是眼睁睁地看着一个个机会离他而去

  乙肝病毒携带者自嘲“乙人”乙肝病毒携带者李飞被东莞××达集团拒之门外。这样的故事在我们周遭不停地上演着——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年轻女士在电话里说,2005年她被东莞一家美国跨国公司解雇,原因就是她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,该公司的人事部录用规则里明确,乙肝病毒携带者“一律不要”。这位女士难过了快两年,始终觉得自己“低人一等”。南京大学一个学生透露,他看到顺德一家著名企业的“××集团接收函”上这样写着:上面是“以人为本,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”,下面是醒目的注意事项“乙肝病毒传染者(大小三阳等),本公司将不予接收”。该学生说,看到该函,“感觉像吃了一只苍蝇,卡在喉咙中”。公益网站“肝胆相照”上,有人列出了拒绝接收自己的单位名录:一共有20多家,拒绝的理由高度同一“你的体检报告显示‘小三阳’”。就在国家人事部、卫生部破除公务员领域“乙肝歧视”的2005年1月,中华医学会发布的《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》依然显示,超过五成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,还有47%的人在担心单位发现他们身体里的“乙肝病毒”后会失去工作。走近乙肝病毒携带者团体,你很快就能体会到他们内心的痛:他们互称为“战友”,意思就是并肩作战,战胜病毒、战胜歧视;他们总是自嘲为“乙人”,意是低人一等的人。

  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李飞申诉在闹上法庭之前,李飞曾寄望劳动仲裁部门。就在他递交劳动争议申诉书的第三天,他的希望破灭了,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发出不受理通知,理由是根据《劳动法》,李飞和东莞××达集团不存在劳动关系。据“肝胆相照”权益版版主陆军介绍,他们论坛曾做过调查,结果显示,我国现行的法律,包括《劳动法》均“疏忽”了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,劳动仲裁部门对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,一律“不理会”,这直接导致“乙肝歧视”绝大多数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。陆军说,这就是该港资企业在香港不存在“乙肝歧视”,却在内地设门槛的根本原因。全国人大去年3月向社会公布了《劳动合同法(草案)》,进行修改意见征集。当时这一开门立法之举受到极大的关注,只“肝胆相照”的网友就发表相关文章近200篇,评论数千条。一位网友的留言这样写道:“乙肝携带者的境遇太苦了,读了很多年书,毕业却找不到工作,更谈不上报答父母,我有出色的工作能力,我不需要别人的同情,但是我需要一部法律来维护我平等就业的权利。”

  乙肝病毒携带者关注官司进展肝病专家、中山三院传染科教授姚集鲁就曾在多个场合公开表示,“乙肝病原携带者体检是合格的”这一标准不应该只在公务员中施行,更应该推广到私营企业等各种性质的单位,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肝炎病毒携带者不是病人,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。但多家企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企业不同于政府部门,企业和就业者之间是平等的,就业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,对于企业来说,“乙肝歧视”只是违反道德,不违反法律。李飞的代理律师则认为,乙肝歧视现象在违反科学与社会公德的同时,也违反了我国的《传染病防治法》,其规定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、病毒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”,这官司是一场关乎1.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公益诉讼。乙肝病毒携带者们关注着官司的进展,他们希望推动《劳动合同法(草案)》的进一步完善,例如草案中规定“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”,他们认为这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,却没有任何限制,这将使得用人单位“滥用知情权进行乙肝歧视”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。“肝胆相照”的网友们上书建议,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规定实施强制的入职体检项目和标准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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